申请人:东莞市志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1540号“至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86747号“TOP1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41类第1219947号“TOP ELEVEN及图”商标、第19699570号“TOP及图”商标、第14052810号“TOP147”商标、第10146858号“360Top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