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0436号“正大大猪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在31类商品上已注册多件包含“正大”的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其的延伸性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未经设计的普通字体文字“正大大猪宝”组成,该标志含有“大大”,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前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存在当然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