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0720号“兴蓉集团 XINGRO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48568号“福富鑫FUFUXIN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