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丽洋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2525号“优悦好太太YOUYUEHAOTAI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68994号“优乐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2366616号“优乐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16928971号“优乐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的第16214647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的第15584508号“好太太 HAOTOATOA”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1565871号“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六)、申请在先的第14783718号“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已被他人提出异议,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首次实审阶段,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待审中,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七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在“灯、热气装置、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处于待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霸”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优悦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优乐好太太”、引证商标四、五、七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