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东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6728号“美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3959885号“美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6107号“美苑MYJ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并未由其申请人真正投入使用,申请人已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美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