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棉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4197号“深睡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于商标局作出的除2401群组商品之外的驳回通知表示接受,仅对涉及2401群组项目进行阐述。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38143号“深睡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32582号“深睡 DEEP SLEEP 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目前已经因驳回而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03494号“深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申请商标驳回时还引证了第9687289号“深睡 DS DEEP 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89280号“帝思丽 DEEP 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没有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除2401群组“布;纱布(布);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毛巾布;人造丝织品”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对此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帘子布;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桌布(非纸制)”商品上的驳回通知生效。我委仅就申请商标在“布;纱布(布);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毛巾布;人造丝织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纱布(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深睡眠”与引证商标三“深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纱布(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织物”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深睡眠”指定使用在“布;纱布(布)”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具有“有助于进入深睡眠”的含义,从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且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判定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考量因素和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