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54620号“闪急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闪急送 21554620

阅读:73096 2018-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俊达物流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4620号“闪急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

  申请人:大连俊达物流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4620号“闪急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闪急送”使用在指定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运输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54620号“闪急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闪急送 215546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6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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