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瑞农工业合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763258号“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7618号图形商标、第6585611号“beago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方面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