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迅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3866号“零购购 LINGGO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693658号“零购网”商标、第19047541号“零购全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元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