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龙正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2278号“印象沂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23913号“印象沂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4800号“沂蒙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不完整的中国地图,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配料”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