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铭扬皮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8235号“GWYNI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1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