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安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6152号“ECO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53576号“EC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情况;其他商标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