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08750号“JHENJET钲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HENJET钲捷 22008750

阅读:75285 2018-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钲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8750号“JHENJET钲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7769号“正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04206号“ JENJET境界…

  申请人:东莞市钲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8750号“JHENJET钲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7769号“正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04206号“ JENJET境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61032号“JENJET PU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78006号“JENJET P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字母“JHENJE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注塑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准使用的“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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