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凤起弘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0155号“冻龄密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其中“冻龄”是指冻结肌肤的年龄,将青春留在最佳状态,延长肌肤黄金周,巩固青春肌底。用在指定商品易使消费者造成质量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