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华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7298号“御盈 燕窝yu ying the birds 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贝壳”产品上,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和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御盈燕窝”为主要识别部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除“食用燕窝”以外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