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MNOVA SOLUTIONS INC.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9971号“BOLTA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特殊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翻译;宣传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英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英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