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小荣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2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90241号“一心茗道YIXINMING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0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上述商品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书中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故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