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尼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0108号“YOUN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局引证的第20379181号“YOU'N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将与其协商购买或对其提起异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为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或其他相关程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YOUNIQUE”,引证商标为“YOU'NIQUE”,二者仅部分设计不同,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