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舒柰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5276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125746号“A+及图”商标、第4534233号“Automatica A+及图”商标、第15032066号“关于生活 ABOUT LIVING 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及微信账号首页介绍;2、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的创作说明;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帘;毡;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布”、“门帘”、“造纸毛毯(毛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同为“A+”,“A+”亦是引证商标二、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部分,它们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可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