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3284号“AMERICAN TOURI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集团的“AMERICAN TOURISTER”系列商标已在美国获得注册,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中使用“AMERICAN”一词已得到美国政府的同意。此外,申请人名下多件含有“AMERICAN TOURISTER”元素的商标已在中国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AMERICAN TOURISTER”系列商标在美国的部分注册证及续展公证认证原件及中文翻译。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MERICAN TOURISTER”中的“AMERICAN”虽与美国国名近似,但鉴于申请人的“AMERICAN TOURISTER”系列商标已在美国核准注册,可视为该国政府同意申请人使用并注册含有“AMERICAN”的商标,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