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立早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7811号“久頭鳥 JIU TOU 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217530号“JIU TOU 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宣传册图片、实际使用图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球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久頭鳥”、对应拼音“JIU TOU NIAO”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拼音“JIU TOU NIAO”及图形构成,它们的拼音部分相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