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96864号“包修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包修公 21396864

阅读:95370 2018-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双木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6864号“包修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通过手机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包修公”平台类似滴滴平台,该平台是手机维修O2O模板创新的先行者。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双木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6864号“包修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通过手机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包修公”平台类似滴滴平台,该平台是手机维修O2O模板创新的先行者。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广大客户熟知,取得了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百度搜索申请商标的相关信息资料、申请商标的推广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包修公”,该词汇系臆造词汇,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96864号“包修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包修公 213968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3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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