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德为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0396号“德为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949371号“德为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21031号“德为先豆腐脑 DE WEI XIA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德为鲜”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中文“德为先”仅末尾一字不同,其余汉字及其排序均相同,呼叫相同,视觉印象亦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