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6986号“HN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NB及图 7926986

阅读:162083 2018-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久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26986号“HN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315号决定,于2017年04月25日向我委…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久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26986号“HN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315号决定,于2017年04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且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主要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扫描件、阿里巴巴1688网站截图扫描件;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如下证据:3、被申请人官网及阿里巴巴1688网络销售平台信息截图;4、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产品照片、发票;5、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6、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我委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及我委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系自制证据,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稳压电源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在稳压电源等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被申请人证据2、6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其载明的产品名称为电脑电源,该证书发证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有效期至2017年11月5日,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中的阿里巴巴1688网络销售平台信息截图中显示被申请人对外销售有“HNB”牌电脑电源,上述证据与被申请人证据4、5中的产品购销合同、展会照片等证据相结合,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鉴于“稳压电源”复审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阻材料;可变电感器”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稳压电源”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类似的前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亦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稳压电源;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阻材料;可变电感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在电传真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有效的使用证据,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稳压电源;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阻材料;可变电感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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