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仁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4798号“吃货家 CHOWHOUND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74211号“三只仓鼠Three Ham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中的“吃货家”是指有品味的美食爱好者,是一个褒义词,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吃货”文字,人们通常容易将“吃货”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