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焕展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聚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8315号“伊妙儿YIMIAO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34354号“妙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表现形式、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页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伊妙儿YIMIAOER”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