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盛鑫皮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8338号“DETAIL.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7文本)第1802第一部分商品与第八版及以前版本1402贵重金属钱包、贵重金属链式网眼钱包交叉检索。申请人认为,现分类表已经修正到第是十一版,应按第十一版分类表审查,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ETAIL.DL”完整包含了第4572777号“DET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DETAiL”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钱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