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5872号“5优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08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54195号“国科金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元素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