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艾利艾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1120号“艾利艾智库INTERNET RESEARCH INSTITUTE I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19415号“I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82246号“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撤销,属于无效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IR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IRi”、引证商标二“iRi”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