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83501号“王妃家的芝士年糕火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妃家的芝士年糕火锅 21183501

阅读:137549 2018-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德利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3501号“王妃家的芝士年糕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204839号“王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陕西德利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3501号“王妃家的芝士年糕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204839号“王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网站简介;3、芝士年糕火锅的百度百科资料;4、申请人的广告宣传合同;5、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6、关于“王妃家的芝士年糕火锅”的大众点评、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美食大咖推荐及参加《味道合肥》综艺秀的相关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王妃家的芝士年糕火锅”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中文“王妃”,且申请商标中的“芝士年糕火锅”用于指定服务显著性较弱,两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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