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悦薇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0838号“悦薇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91327号“悦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悦薇堂”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悦薇”文字,含义亦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若两商标共存于园艺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