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15079号“锦绣丝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锦绣丝路 21715079

阅读:120261 2018-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金成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1715079号“锦绣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70621号“锦绣丝J…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金成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1715079号“锦绣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70621号“锦绣丝JX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内涵等方面不同,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完全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互联网报道网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锦绣丝路”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锦绣丝”,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若两商标共存于新鲜蔬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15079号“锦绣丝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锦绣丝路 217150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3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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