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城市鸿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4356号“新全X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品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2469号“全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59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66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17248号“佳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40376号“香之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230613号“XQ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02391号“仙泉X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99315号“全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字形、发音、含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新全”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标识“全新”文字组成相同,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蛋糕(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小蛋糕(糕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小蛋糕(糕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小蛋糕(糕点)以外的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小蛋糕(糕点)以外的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小蛋糕(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小蛋糕(糕点)以外的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