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7173号“宏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820809号“宏济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9628号“堂济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75723A号“堂济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75722A号“堂济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07006号“宏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39113号“宏济堂190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外形、发音、含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其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商标局作出的TMZC21820809BHTZ01号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宏济”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标识及引证商标四“堂济宏”、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标识“宏济堂”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