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嘉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3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760850号图形商标、第6561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一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流传输、信息传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卫星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