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木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5403号“玫瑰御花园ROYAL ROS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10449号“G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