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5385号“ENGINEERED BY H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3354号“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12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见第1578期商标转让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属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