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26549号“光宝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宝宝 22426549

阅读:61284 2018-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汇通金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6549号“光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929577号“光E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

  申请人:北京汇通金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6549号“光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929577号“光E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极有可能已无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光宝宝”与引证商标“光E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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