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苟贤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3966号“富生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11252号“富生同FUSHENG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0703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5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