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上钩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9435号“半野拉面YEAHYEAH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319810号“半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用途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半野拉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半野”,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意式面食、意大利面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