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25254号“玫瑰花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玫瑰花园 22225254

阅读:95181 2018-05-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欣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5254号“玫瑰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817419号“玫瑰园”商标、第9863578号“玫瑰园家居”商标、第11385372号“玫瑰园”商标、第15286015号…

  申请人:深圳市欣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5254号“玫瑰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817419号“玫瑰园”商标、第9863578号“玫瑰园家居”商标、第11385372号“玫瑰园”商标、第15286015号“玫瑰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差异较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25254号“玫瑰花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玫瑰花园 222252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24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