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5719号“集创北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988512号“集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