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75082号“弘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87414号“弘爱 hong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4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