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金牌华兴艺术瓷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9188号“華藝軒 华艺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6860号“华艺HY Hua Yi ”商标、第3140183号“华艺huaart”商标、第5544026号“华艺HUa Yi”商标、第8355934号“華艺HUA YI”商标、第15479698号“華兿HY Hua Yi”商标、第16332400号“華兿HY Hua Yi”商标、第10711722号“華兿HY Hua 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華藝軒”、“华艺轩”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軒/轩”是地点场所名称,显著性较弱,“華藝/华艺”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華藝/华艺”,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