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72277号“毅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毅启 22772277

阅读:176862 2018-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毅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2277号“毅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20588840号“毅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合肥毅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2277号“毅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20588840号“毅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单、网站信息资料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均为“毅启”,两商标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772277号“毅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毅启 227722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1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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