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83596号“佑酷YOU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佑酷YOUKU 13583596

阅读:135526 2018-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时尚品牌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8日对第13583596号“佑酷YOU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5939386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时尚品牌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8日对第13583596号“佑酷YOU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5939386号“youKU优酷 世界都在看”商标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和摹仿;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以及商品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不得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判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有8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奔驰骆驼 BENCICAMEL”、“雅诗黛尼YASHIDAINI”、“凌志企鹅 LEZSGUIN”、“堡仕迪奥BAOSHIDIAO”、“加洲吉普CalifJiep”等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对引证商标给予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不得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规定。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已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有8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奔驰骆驼 BENCICAMEL”、“雅诗黛尼YASHIDAINI”、“凌志企鹅 LEZSGUIN”、“堡仕迪奥BAOSHIDIAO”、“加洲吉普CalifJiep”等与国内外汽车、化妆品、服装等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基于上述汽车、化妆品、服装品牌的现实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其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583596号“佑酷YOU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佑酷YOUKU 135835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1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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