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阿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首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5415号“掌通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设计而成,经过使用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085618号“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01665号“掌合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03481号“掌通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分属不同领域,未构成近似商标。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掌通天下”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掌天下”、引证商标二“掌合天下”、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掌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