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正栋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4469号“万辉WAN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17238号“万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466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4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