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金柯桥科技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3690号“金柯桥科技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65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9071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