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泰乐城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5734号“融享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03997还“融我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8499747号“融德健康 GO www.rdjkg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不予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融享健康”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融我健康”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融德健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研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属于同一种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